1 长三角园区经济一体化的四种模式表1 长三角园区一体化四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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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动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园区一体化存在主要问题
(1)顶层合作机制不健全加大不确定性。整体上,目前开展正式合作共同建设的经济园区均以政府推动为开端,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部分经济园区的建设与发展任务已落实到经济园区企业主体,或是启动了经济园区基金与管理体制融合等工作,但尚未在顶层明确三地政府的利益分配机制。尤其是两地开发主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会加大某一方企业投资的风险。
如张江长江三角洲地区科技城应着力在一系列瓶颈难题上寻求创新突破,比如合作机制的进一步细化完善、建设规划的对接调整、相关扶持政策的创新制订、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对接等。科技城领导小组有关人士提到,87平方公里的科技城规划,除了要考虑形态、布局、产业方向等,更需要早日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获得上海与浙江的批准认可,否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
(2)合作动力机制不完善影响合作效率。以开发区为主体的经济园区共同建设利益分享机制难以建立,导致开发主体动力不足。大规模的产业转移会造成发达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税收等指标大幅下降,进而影响到转出经济园区开发主体的经济建设与发展绩效,“共同建设”有了,但很少“共赢”。同时这种问题在开发区层面通常难以解决,往往需要上一级政府部门才能决定,长期下来,共同建设经济园区开发主体动力严重不足,影响经济园区共同建设的建设与发展。某经济园区开发主体工作人员提到,上海某共同建设经济园区正是因为这种原因才导致项目进展缓慢。
(3)产业生态系统构建方面缺乏硬约束。共同建设经济园区产业建设与发展缺乏更高层面统筹协作,竞争多、合作少,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从各地共同建设经济园区主要产业看,缺乏明确的产业协作与功能定位,产业交叉与重复性较大,共同建设停留在初级层面,互相之间共同竞争格局仍然明显,共同建设经济园区之间常常比拼优惠政策,容易造成政策资源浪费。
(4)输出方开发主体受到制度约束较多。在我国现有体制下,经济园区开发主体一般是国有企业,在公司战略、资金使用、人员编制等方面受到很多约束。根据对某经济园区开发主体中层人员的调研,经济园区开发主体走出去共同建设主要面临以下挑战:一是项目压力,避免优质项目流到外地;二是资金压力,合资共同建设对于资金周转压力大,资本回收周期长风险大;三是品牌压力,共同建设失败对于自身品牌价值具有负面影响;四是人员压力,开发主体人员编制有限,难以派出大批人员参与经济园区共同建设。
3 推动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园区一体化的主要举措
(1)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园区一体化建设与发展顶层合作机制
一是在省市层面,制定关于经济园区异地共同建设的地方性条例。在国务院统筹下,苏浙沪三地同步探索制定地方性条例,在顶层解决税收、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等问题。二是调整国资委考核体系,对市场特性明显的国有企业在指标考核上相应放开。三是依托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合作办公室等机构,形成经济园区异地共同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并明确若干代表性共同建设项目。
(2)争取国家在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与税收分成方面的支持建议探索国内生产总值统计与上缴税收的分成机制,土地、资金、人才、项目等资源的跨省统筹与流动机制。如建议两地政府协商,制定双方共同建设经济园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分解核算方案,报国务院审批;在税收分成方面,可加强与合作区域的沟通,协商税收共享模式,比如对共同建设经济园区入驻的企业可探索短期内(3-5年)通过“异地开票”的方式,即入驻共同建设经济园区的企业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在输出地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实现短期内两地在企业税收方面的共享。
(3)发挥好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发区协同建设与发展联盟的作用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发区协同建设与发展联盟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发区招商展示平台,能够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网络。联盟作为长江三角洲地区三省一市开发区领域专业化的服务窗口,应在开发区沟通交流、信息服务、决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发挥平台窗口与桥梁作用,当好政府决策与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参谋与智囊,为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发区与产业建设与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强化政府与开发区之间的桥梁作用,强化服务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工作职能。
(4)培育形成一批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发区共同建设主体推动认定一批有实力的开发主体,进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发区品牌化开发建设,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如松绑投资限制、改良考核制度、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与资源获得机制等,支持品牌开发主体进行跨区域合作开发,整合区域内低效经济园区资源,共同推动长江三角洲地区产业与创新的协同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