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牢牢把握“服务国家战略、促进浙江发展”的宗旨,坚持创新发展重驱动,协同发展重融合,特色发展重优势,致力于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理论研究基地、浙江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决策咨询基地、复合型智库人才培养基地。力争经过3—5年持续建设,把研究中心建成省内有地位、全国有影响的高端特色智库。
第二条 中心由嘉兴学院发起成立,是一个相对独立,跨学科、开放性的研究机构。中心直属嘉兴学院,其主要职责:开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战略实施路径研究;为浙江全面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研究;开展对外交流合作,集聚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理论与政策高端研究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中心建设运行方案,监督中心各项重大事务的实施,审批中心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理事会成员由嘉兴学院、浙江大学区域和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长三角与长江经济带研究中心、华东师范大学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同济大学循环经济研究所、浙江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嘉兴市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办公室、嘉兴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委政策研究室、嘉兴市财政局等相关领导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若干名专家顾问。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负责领导理事会的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副理事长具体人选,由嘉兴学院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长临时召集召开会议。
第四条 中心设学术委员会,履行中心科学研究管理的技术职责,负责制定中心的学术发展规划和指导中心的学术研究工作。
学术委员会职责:审议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中心的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性研究课题的评审;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组织协调本学科领域国内外重大学术活动。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确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由中心理事会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申请书中的学术委员会组成:陈建军(主任,浙江大学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中心)、杜欢政(副主任,同济大学循环经济研究所)、徐长乐(副主任,华东师范大学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富 华(秘书长,嘉兴学院人文社科处)、黄祖辉(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虞锡君(嘉兴学院商学院)、潘煜双(嘉兴学院商学院)、欧阳仁根(嘉兴学院文法学院)、周振华(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组长与副组长人选:陈建军(浙江大学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志彪(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振(上海社会科学院长三角与长江经济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长乐(华东师范大学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杜欢政(同济大学循环经济研究所所长)
第五条 中心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履行中心行政主管职责,负责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运行方案;贯彻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制定管理细则并负责中心日常行政管理和运作。
中心设主任1名、执行主任1名、副主任1名,办公室兼资料中心负责人1名。主任、副主任具体人选,由理事会推荐,嘉兴学院任命。
中心设办公室和长三角城市群产业分工协作与浙江产业转型升级研究所、长三角城市群生态环境合作治理与美丽浙江建设研究所、长三角区域城乡融合发展与浙江新型城市化建设研究所、长三角区域教育一体化发展与浙江教育现化化研究所四个研究所。各研究所负责人和成员由中心主任聘任。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中心经费来源由嘉兴学院核拨,并接受社会赞助。支出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日常运行经费,含中心主任秘书的薪酬、办公用品、专家劳务费、对外交流费等;二是项目经费,含课题项目调研费、研究人员劳务费、项目评审费等。
中心财务独立运行,接受嘉兴学院计划财务处和理事会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在学院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中心经费收支须符合嘉兴市财政预算管理和嘉兴学院财务开支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中心研究项目一律实行招标和项目管理,理事会负责对中心课题研究、项目评价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运行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嘉兴学院为中心提供必要的研究用房。研究中心日常工作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开展人才培养、咨询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中心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条款解释权归中心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