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整体学术水平,保证研究中心各项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章程》,结合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特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中心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研究中心的学术声誉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0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研究中心主任提名,委员人选由执行主任提名,上述人选均由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需要替换时,补缺人选由院长提出,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委员因故需要替换时,补缺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需参加研究中心每年年初(或年底)举办的长三角高峰论坛,作主题报告,并审议中心年度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讨论商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中心各类课题的立项及评审工作,重要课题需(可)召开小型研讨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理事会委托,对有关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平台和团队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主动了解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情况,帮助研究中心与其任职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为推动研究中心的学术发展建言献策,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四章 议 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相关决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课题评审需要,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一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应尽到保密义务,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